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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發改外資〔2015〕2044號(2023年2月10日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業和金融機構:

  為統籌用好國內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進一步發揮國際資本市場低成本資金在促投資、穩增長方面的積極作用,有序推進企業發行外債管理改革,創新外債管理方式,促進跨境融資便利化,支援實體經濟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穩步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

  (一)本通知所稱外債,是指境內企業及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分支機搆向境外舉借的、以本幣或外幣計價、按約定還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債務工具,包括境外發行債券、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等。

  (二)取消企業發行外債的額度審批,改革創新外債管理方式,實行備案登記制管理。通過企業發行外債的備案登記和資訊報送,在宏觀上實現對借用外債規模的監督管理。

  (三)企業發行外債,須事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國家發改委)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並在每期發行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發改委報送發行資訊。

  (四)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選擇若干綜合經濟實力較強、風險防控機制完善的省份和大型銀行,擴大外債規模切塊管理改革試點。根據地方和企業實際需要,國家發改委按年度一次性核定外債規模,企業可視國內外資本市場狀況和項目建設需要分期分批完成發行。

  二、擴大企業外債規模,支援重點領域和產業轉型升級

  (五)根據國際資本市場動態和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外債承受能力,按照“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服務實體”的原則,國家發改委對企業發行外債實行規模控制,合理確定總量和結構調控目標,引導資金投向國家鼓勵的重點行業、重點領域、重大項目,有效支援實體經濟發展。

  (六)為應對經濟下行壓力,有效利用境外低成本資金,鼓勵資信狀況好、償債能力強的企業發行外債,募集資金根據實際需要自主在境內外使用,優先用於支援“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與國際產能和裝備製造合作等重大工程建設和重點領域投資。

  三、簡化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

  (七)企業發行外債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信用記錄良好,已發行債券或其他債務未處於違約狀態。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外債風險防控機制。資信情況良好,具有較強的償債能力。

  (八)企業發行外債提交的備案登記材料包括:發行外債的申請報告與發行方案,包括外債幣種、規模、利率、期限、募集資金用途及資金回流情況等。申請人應對申請材料及資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九)對於實施外債規模切塊管理改革試點的省市,企業和金融機構向試點省市發展改革委提出備案登記申請。中央管理企業和金融機構,以及試點省市以外的地方企業和金融機構直接向國家發改委提出備案登記申請。

  (十)國家發改委在收到備案登記申請後5個工作日決定是否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外債總規模限額內出具《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證明》。外債發行人憑備案登記證明按規定辦理外債資金流出流入等有關手續。當外債總規模超出限額時,國家發改委將向社會公告,同時不再受理備案登記申請。

  (十一)企業發行外債實際情況與備案登記情況差異較大時,應在資訊報送時予以說明。對於惡意虛報外債備案登記規模的企業,國家發改委將其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資訊平臺。

  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防範風險

  (十二)為做好相關服務,國家發改委將儘快開發網上備案登記系統,方便企業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同時,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全口徑外債的宏觀監測和管理,及時匯總分析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和資訊報送情況,關注跨境資本流動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潛在性問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確保負債率、債務率、償債率等主要外債指標控制在安全線以內,切實有效防範外債風險。

  (十三)外債規模切塊管理改革試點的地方發展改革部門要簡化程式、推進改革,防止以備案登記名義進行變相審批。同時,要密切關注本地區企業發行外債情況,及時瞭解有關動態,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本地區外債風險監測指標體系,並於每年年底前向國家發改委報送外債使用基本情況(包括企業發行外債規模、結構、投向及外債償還和餘額等)。

  (十四)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原文出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509/t20150915_751045.html